法律分析:由于探望权表面看是赋予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从子女的角度来说,实际上是满足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对父爱或母爱的一种情感需求。因此,人民法院对关于探望权问题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内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不过,该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方式,仅包括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一些拘留、罚款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不能对父母一方使用强制手段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另外,如果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探望子女,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其强制措施也仅仅是对不予配合的一方给予拘留或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使用强制手段将孩子带走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自由,健康精神状态有严重影响的生硬、粗暴的方式和手段,否则会对孩子成长不利,与立法初衷相悖。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