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院已将抚养权判归一方的,是否可以变更?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182人看过



 

 

法律分析: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已有判决的,如果之后一方认为子女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那么这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所以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一般而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自身的监护抚养义务:(1)应当保护子女的人身权不受侵害。子女的身体不受伤害、生命不得剥夺以及姓名权、荣誉权及名誉权等不受侵害。在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讼或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子女相关权益。(2)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侵害。当未成年子女所进行的处分其财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时有权否定。同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要精心管理和监护,不得作出有损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行为。(3)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4)要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积极教育引导其进行正确的活动,防止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5)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禁止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6)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监护抚养不仅是一种权利,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没有

履行其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