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现代社会中,有些想要孩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自然孕育的父母往往会选择人工授精的方式,这种方式为不孕不育的父母开辟了新的途径。所谓的人工授精就是将精子(可能为父亲所提供,也可能为人类精子库所提供)或卵子取出体外,经过处理或培养成胚胎后,再植入人体内。在这种情形下,子女有时可能跟夫妻一方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子女可能与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仍视为婚生子女、建立了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权,也都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可见,上述条款对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作了充分肯定和保护,但保护的同时也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同时满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一致同意”两个条件。当然,作为医务人员也有义务告知夫妻双方,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