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但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不可认定全部出资都是对登记一方子女的赠与。出于平衡双方父母利益的考虑,此时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出资,仍然应当认定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分别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双方子女将受赠的出资用于购买房屋后,按照出资份额对该房屋按份共有。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出资的归属和房屋的权属另有约定的,要遵守约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