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该条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撒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因此,赠与方要求撤销赠与,而受赠方要求继续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支持赠与方。基于此,建议如遇到该类情况,尽量将该赠与合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他日产生纠纷,无法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