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三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降,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所以,一方面,养老保险金属于将来才取得的财产,且其性质是保障当事人安度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从这一角度考虑,养老保险金应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养老保险金虽然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质,但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都是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一定的标准领取。依据法律规定工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中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其实是工资的定期存入,从事实上和理论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采取了第二种看法,根据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对该问题也有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的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