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改房是比较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住房分配制度,是带有福利性质的政策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因此与普通高品房相比其产权及与此相关的转让和关易就有可能受到限制。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又参加房改的房屋,属于借名购房,即借用了一方父母所应该享受的优惠。但是购房的出资又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需要具体分析。
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种登记行为。所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夫妻双方取得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的所有权,可以对此房进行分割。第一,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已经过户到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第二,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与父母签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的;第三,虽然没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但父母承认委托购买的事实的。而在仅有出资凭证的以下两种情况下,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第一,因为不拥有完全所有权或者不能上市交易,使得借名购房的委托合同无效;第二,房屋没有过户,没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且拥有购房资格的父母不承认委托事项的。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