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先,我们认为处理这类问题时应首先考虑这部分奢侈品或贵重物品的来源,除非该专用的贵重物品、奢侈品是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接受单方赠与或者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否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分配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贵重物品、奢侈品如金饰、手表、皮包等虽然由一方专用,但是其价值较大,如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因为归为一方专用而使其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不公平。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是一方的专属生活用品,贵重物品、奢侈品等往往不是日常生活需要经常使用的,并非生活必需品,所以无须一定归属于一方。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奢侈品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见,有些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偶尔也会将如钻戒、包包等由女方专用的奢侈品划归为女方一人的个人财产。这样判决的原因在于钻戒和包包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并且结婚后夫妻一方若赠送给另一方个人所用的礼物,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