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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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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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偿还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24人看过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未举债的配偶偿还。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规定,如果夫妻对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与此相对应的是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为夫妻一方的债务,不能因为婚姻关系存在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婚前一方个人债务就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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