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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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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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出资应当视为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37人看过


 

法律分析:应当视为对一方的赠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只要父母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就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出资的一方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赠与,则该赠与行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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