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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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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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单位公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55人看过


 

法律分析:共同财产。由于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此时所承租的公房并不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购买单位公房,单位在出售时不仅要考虑购买人的工龄、年龄和职务,也要考虑配偶一方的工龄、年龄和职务,还需要考虑家庭人口等因素。因此,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单位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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