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主张经营该独资企业进行合理分割。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尽量维持企业组织形态完整性的前提下对独资企业的共有财产予以合理分割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主张经营该独资企业,另一方放弃的,从有利于企业经营生产角度考虑,判决企业由主张经营企业的一方所有,由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经营该独资企业而又无法协商一致时,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决定独资企业的归属,既由出价较高的夫妻一方取得企业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独资企业,此时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后清算及清偿事宜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至于上述取得企业一方如何对另一方予以补偿的问题,若夫妻双方就此另有约定则可以按照约定处理;若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需要对夫妻双方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