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分居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很大程度上都已经停止履行,虽然夫妻关系仍旧存续,但是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婚姻关系很可能走向破裂。但是,分居毕竟不是离婚,双方仍然具有夫妻配偶的身份。不经过登记程序,就不会有夫妻关系,同样,不经过登记程序,也不会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所以,分居期间,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有,而一方所产生的债务应该视具体情况来分析如何处理,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都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存在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那么,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也有违常理,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