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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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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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67人看过



 

法律分析: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但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告不一定必须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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