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以男女一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从该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出发,着重考察婚姻当事人在缔结婚姻以及被申请婚姻关系无效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尤其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结婚的意思表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婚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宣告婚姻关系的无效。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首先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当事人坚持向法院起诉的,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即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申请该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需要予以特别说明的是,办理结婚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通过熟人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这种结婚登记虽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形,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还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与一方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是不同的,这种婚姻登记中,结婚证的当事人与实际婚姻当事人是一致的,而一方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证上的当事人与实际婚姻当事人并不一致,两种情况存在本质的区别,应当作不同的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