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虚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对婚姻效力是否有影响?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争议,因为这涉及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该履行什么样的审查义务,是只针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是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多偏向于认为,婚姻登记只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一个形式要件,对婚姻登记机关苛加过重的审查义务是不现实的。所以,即便是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的结婚登记,只要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可以认定结婚登记有效。当然,这一结论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是当事人恶意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并以此骗取财产等,由于当事人并无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作为无效婚姻来处理更为合适。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