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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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长期失踪的另一方如何再婚?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719人看过



 

法律分析:配偶长期失踪并不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如果另一方想再婚的话,需要先宣告失踪的配偶死亡或者起诉离婚。总的来说,只有先解除了与失踪配偶的婚姻关系,另一方才能再次结婚。

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具有极大影响,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生存一方可以再婚。进一步来讲,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使该公民民事主体资格、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恢复。但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其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若要恢复,需要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注:民法典于2021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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