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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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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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合伙办企业,离婚时,合伙的财产应该怎样进行分割?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635人看过



 

法律分析: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若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在某合伙企业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预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应当分情况处理:(1)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转让行为,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合伙人可行使作为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即购买夫妻一方预转让的份额,夫妻双方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财产分割;(3)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夫妻双方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夫妻转让合伙人份额的行为有效,另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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