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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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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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打掉了孩子,丈夫能让妻子赔偿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612人看过



 

法律分析:不能。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生育权,但二者所依据的基本权利是不同的,女性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性的生育权是基于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当女性的生育权与男性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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