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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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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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外遇而起诉离婚,丈夫不想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那判决过后还可以再要求赔偿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71人看过



 

法律分析:可以。因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丈夫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处于被告的地位,又是无过错方,在审理过程中一直不同意离婚,并且也未因你前妻有外遇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你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但一定要注意时间是在离婚后一年内,否则你就会丧失诉权,你的这一项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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