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健康保险合同纠纷、重大疾病保险、如实告知义务、肺结节、甲状腺癌、合同解除、不可抗辩条款、调解结案
【核心问题】 投保前有肺结节但已如实告知并获“正常承保”,保险公司事后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一、案情速览
| 项目 | 内容 |
|---|---|
| 投保产品 |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
| 基本保额 | 50万元 |
| 投保时间 | 2025年7月26日 |
| 健康告知 | 对“肺部结节”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正常承保 |
| 确诊疾病 | 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2026年6月) |
| 拒赔理由 | “投保前存在肺结节未如实告知” |
| 代理律师 | 叶俊律师(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
| 最终结果 | 调解结案,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
二、争议焦点
投保人是否“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 保险公司主张 | 叶俊律师反驳 |
|---|---|
| 投保前有肺结节未如实告知 | 投保时已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已知情并正常承保 |
| 有权解除合同 | 未告知事项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且合同成立已超2年(不可抗辩条款) |
| 甲状腺癌不予赔付 | 至少应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额20%,即10万元) |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互联网投保虽为线上操作,但保险公司仍需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条款、健康告知要求等进行提示和说明。
四、律师代理思路
叶俊律师团队提出三大抗辩:
抗辩一:肺结节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知晓并接受了投保人的健康告知,并作出“正常承保”的核保结论。该肺结节为良性、微小(5mm) ,与本次确诊的甲状腺癌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事后不得以此为由反悔。
抗辩二:保险公司应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甲状腺乳头状癌TNM分期为I期,按重疾定义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保险公司至少应赔付基本保额的20%(即10万元) 。直接拒赔并解除合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抗辩三:巧用调解策略,实现“合同继续履行”
- 若判决合同解除,客户将彻底失去50万元保障,且因已确诊甲状腺癌,未来无法再投保;
- 合同继续履行,客户后续若发生其他重疾,仍可继续获得保障。
五、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 保险合同继续履行——50万元重疾保障得以保留;
- 保险公司撤回解除合同的决定。
六、常见问题(Q&A)
问:体检有肺结节,投保时一定要告知吗?
答:要告知。 但告知后由保险公司核保决定是否承保。如果保险公司已知情并作出“正常承保”决定,事后不得以此为由反悔。
问: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告知事项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轻微的、与承保疾病无因果关系的异常,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七、律师提醒
- 投保时如实告知,但勿过度担忧,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 体检异常不等于必须告知,只有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异常才属重要事实;
- 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有法定期限,超过2年不得解除;
- 互联网投保也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 调解可以争取“合同继续履行”的有利结果。
叶俊律师,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11年,深耕保险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两大领域,累计代理保险案件超500件,胜诉及调解成功率超90%,累计为当事人追回保险金超5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