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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机构宣传“不出国、疫情补录拿认证”被判合同无效,叶俊律师团队仲裁追回10万元

作者:叶俊时间:2026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次举报


关键词:留学服务合同、合同无效、公序良俗、定金罚则、学历认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虚假宣传、疫情补录、不出国留学、仲裁、终局裁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通过微信向某教育咨询公司员工咨询海外留学项目,被申请人员工多次承诺“无需出国、疫情补录、年底前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当事人先后支付定金10万元,后双方签订《法国留学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协助当事人获得法国硕士学位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后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委托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叶俊律师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45,600元)、支付利息及律师费。被申请人辩称已履行义务,政策变化属不可抗力。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定金条款的有效性依赖于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无效,定金条款随之无效,不适用双倍返还。

三、律师代理思路(站在当事人角度)

叶俊律师团队精准把握了“合同无效”这一法律突破口:

第一,主张合同无效而非违约。 团队没有纠缠于“被申请人是否违约”,而是直击合同效力这一根本问题。双方约定的“不出国留学、疫情补录、年底认证”等服务内容,违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相关规定,损害学历学位管理秩序,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这一策略从根本上否定了被申请人的抗辩基础。

第二,成功突破“不可抗力”抗辩。 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员工在签约前及签约过程中多次承诺“不出国留学”、“疫情补录”、“年底前获得认证”。被申请人明知政策已变仍作出承诺,违约行为在先,政策变化不能免责。

第三,厘清定金罚则适用条件。 合同无效则定金条款无效,不适用双倍返还。团队将核心目标锁定为追回10万元本金,并争取到部分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案件结果

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1)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10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定:合同目的违法,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定金条款随合同无效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利息损失自行承担,律师费和仲裁费按过错比例分担。

五、对当事人的启示

警惕“不出国、短期速成、疫情补录”等宣传。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已明确此类“短期速成学历”无法获得学历学位认证。切勿轻信机构承诺。

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项目合规性。 签约前应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目标院校和项目是否在认证范围内。

保留全部沟通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宣传资料等是证明机构虚假宣传的重要证据。

合同目的违法,合同自始无效。 以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学历认证的合同,属于违反公序良俗,依法自始无效。定金条款也随之无效。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发现被骗后,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选择最优仲裁或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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