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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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文孝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被告):清远市A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xx,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广东XX律师。

一审被告:陈xx

上诉人清远市A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清远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清远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XX、一审被告陈X、陈X、何XX、潘XX、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饶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庆、代理审判员田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xx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A公司、XX公司、XX公司、陈xx、陈xx、何xx、潘xx、梁xx为被告,起诉称:A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201256日,A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两个月。A公司于当日出具《借据》,确认已收到1000万元。58日,A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并出具《借据》;520日,A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亦出具《借据》;720日,A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且出具《借据》。XX公司、XX公司、陈x、陈x、何xx、潘xxxx等分别在上述四份《借款合同》上盖章、签名,愿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四份《借据》上盖章、签名确认A公司已收到借款。以上四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其多次催促,A公司未能偿还。其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即速向其偿还借款5000万元;2、判令XX公司、XX公司、陈x、陈xx、何xx、潘xx、梁xx对借款连带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XX公司、XX公司、陈x、陈xx、何xx、潘xx、梁xx承担。

院认为:根据A公司、XX公司和XX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及杜XX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杜XX要求A公司偿还5000万元借款,XX公司、XX公司、陈X、陈XX、何XX、潘XX、梁XXxx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根据杜XX的陈述和A公司、XX公司、XX公司、陈X陈XX、何XX、潘XX、梁xx的认可,可以认定案涉5000万元借款是A公司之前未偿还杜XX借款的汇总。杜XX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往来而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有每日1%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这实质上是一种以违约金的方式实现高息的约定,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5000万元借款的构成,且杜XX在庭审时亦承认A公司已偿还的12738.7万元中除了本金外还包括大量利息及违约金,因此不能排除案涉5000万元借款包括高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杜XX起诉要求法院对其债权予以保护,应提供证据证明债权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债权。在杜XX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5000万元借款的构成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原审对杜XX要求A公司偿还5000万元借款,XX公司、XX公司、陈X、陈XX、何XX、潘XX、梁xxx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上诉人A公司、XX公司和XX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杜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均由杜XX负担(A公司、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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