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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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与不锈钢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文孝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5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A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张雨平,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晓军,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xx

原审第三人:B(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再审申请人广州A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联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xx、原审第三人B(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无论从购销协议的书面约定、实际交运货方式,还是酬金的获取等事实看,联胜公司与梁xx之间存在的是货物代销关系。而一、二审法院却罔顾事实,主观推断两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是对本案最重要事实的完全错误的认定。(二)在签订购销协议之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梁xx已明知代销货物的采购方对货物的品质规格要求和罚则;我方作为代销方对代销货物规格没有独立的要求,采购方的规格就是供、代双方的标准。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供货方梁xx不受采购方采购货物规格的约束,完全违背事实。(三)代销业务结束后,联胜公司和梁xx就应付扣款从未进行协商,也未就如何结算达成任何一致性意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算计算公式及给付数额,是完全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基础和事实基础的凭空想象、主观臆断,其判决超越了诉讼请求和范围,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中虽然多处出现代销的字样,但是双方的交易模式是B公司收货后,由联胜公司向梁xx支付全部的货款,之后再收取B公司支付的货款。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系联胜公司向梁xx购买萤石之后再转卖给B公司,双方之间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梁xx已向联胜公司供货,虽然双方对货款没有进行结算,但不影响梁xx请求联胜公司支付货款的权利。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认定联胜公司应付货款及应返还的质保金金额,并无不当。对于联胜公司主张的涉案货物存在质量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在认定质保金时已经酌定了梁xx应负的责任,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予以了扣除,该处理亦无不当。综上,联胜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联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A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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