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8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孝,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惠霞,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孝,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原审被告:黄xx
原审被告:石xx
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因与被上诉人刘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8元,退回给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