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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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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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文孝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1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终8113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孝,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惠霞,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孝,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原审被告:黄xx

原审被告:石xx

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因与被上诉人刘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2017215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8元,退回给上诉人广州xx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黄x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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