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惠霞,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孝,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王某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某上诉请求:不服(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要求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林某在本院主持下,于2014年3月18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与林某自愿离婚;
二、王某自愿补偿林某25000元,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债权债务再无任何纷争;
三、上述25000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由王某现金支付给林某;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0元共计300元由王某负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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