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明X”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租赁人。
申请人张XX因被申请人“明X”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租赁人所属的“明X”轮与其所属的“辽绥渔35059”号船发生碰撞,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石岛锚地的“明X”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800000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执行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XX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800000元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张XX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明X”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租赁人所属的“明X”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明X”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租赁人向本院提供800000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执行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