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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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明X”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租赁人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琳琳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明X”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租赁人。
申请人张XX因被申请人“明X”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租赁人所属的“明X”轮与其所属的“辽绥渔35059”号船发生碰撞,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石岛锚地的“明X”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800000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执行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XX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800000元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张XX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明X”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租赁人所属的“明X”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明X”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租赁人向本院提供800000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执行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刘律师执业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海商海事、婚姻家庭等。在执业过程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海事海商、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