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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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李XX、王XX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琳琳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牛XX,女,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牛XX与被告李XX、王XX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牛XX撤回申请处理。
刘律师执业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海商海事、婚姻家庭等。在执业过程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海事海商、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