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牛XX,女,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牛XX与被告李XX、王XX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牛XX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