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离婚律师解读系列之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作者:胡俊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4次举报
2025-04-21
01 明确规定重婚绝对无效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律师解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也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02离婚协议中逃避债务的条款可撤销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律师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债务人通过离婚的形式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以降低自身偿债能力,从而逃避债务。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如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已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针对对此进行了细化,原则上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持支持态度,但并没有“一刀切”,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情况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承担、离婚过错等因素,最后根据所欠债务金额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在此,提醒债权人,要及时行使债权,积极运用法律武器,获得胜诉生效裁判文书后尽早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如发现有上述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及时行使撤销权。
该规定对律师对案件走向的预估、对法官的精细化裁判提出了更高要求。
03明确同居析产纠纷财产分配规则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双方不适用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当然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在处理同居析产纠纷中明显是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基本原则。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再次组建家庭的人,注意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区别,法律对二者的保护力度是有很大差别的,同居关系中,作为家庭主妇的一方若没有财产傍身,遇到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毕竟重大变故的时候常常是最考验人性的时候。
04明确巨额打赏行为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直播打赏”模式从出现开始就备受关注,也饱受争议,尤其是近几年来,相关诉讼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夫妻一方巨额打赏等问题影响着众多家庭。司法实践中用户的配偶在发现另一方巨额打赏的行为后,以用户超越家事代理权、打赏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播不当得利等理由起诉维权,但是收效甚微,法院基于打赏行为系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完整消费行为等理由驳回配偶的诉讼请求。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巨额打赏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05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原配主张撤销赠与并主张小三返还财产的案件。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主张返还赠与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切实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律师在此提醒,原配在发现配偶的赠与行为时,应当注意收集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
06明确了未成年子女被抢夺、隐匿的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解读
离婚案件中,抢夺、隐匿孩子的事情时有发生,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分歧较大的案件当事人,经常提醒其千万做好防范,防止对方抢夺孩子,特别是年幼的孩子。父母离婚本就对孩子伤害很大,抢夺、隐匿孩子无异于对孩子的二次伤害。针对此问题,司法解释(二)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这三个条文予以规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令,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离婚纠纷中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将作为判决抚养权的不利因素予以考虑。这就提醒孩子被抢夺、隐匿的一方,在遭遇这一突发事件的时候,及时录音录像并第一时间报警,以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