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殷某慧
第三人:朱某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慧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某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殷某慧的女儿朱某为被执行人。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唐某诉殷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起诉到本院,本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6)洪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生效判决确定该借款为殷某慧夫妻共同债务,其丈夫朱某瑞已于2004年10月19日非正常死亡,判决由殷某慧归还借款人民币1362600元,但殷某慧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07年5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3年3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12日恢复本案执行。
还查明,朱某瑞名下账户15×××29,从该账户流水看,是股票关联开通的银行账户,转账及卡存卡取现金是经常性的操作,2004年9月17日5万元现金卡存,之后就未有卡存的记录。从2004年9月21日后卡取的现金约35万元,去向不明。殷某慧名下有下列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2****8938,招商银行7910****0101,江西银行0010****4537、6222****1594,工商银行1502****4557,农业银行3184****3129、1037****1366、3141****1119.
再查明,朱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于2008年10月6日、2009年12月14日分别在银行开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2010年9月25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2018年3月8日、9月14日分别提取公积金76000元和6900元,现余额3259.25元。
朱某于2014年3月31购买第一套位于增城市永宁街商住房37.49平方米房产,金额共313566元,第一期付款31357元,第二期付款62713元,第三期付款69496元,剩余15万元贷款。2017年10月1日购买位于增城区石滩镇房产,面积72.21平方米,金额共683940元,第一期付款71394元,第二期付款支付152546元,剩余490000元贷款。朱某与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日签订装修合同,共付款359334元。
朱某于2009年11月依利好(广州)开关元件有限公司,2010年朱某月工资约为2400元,2011年月工资约为3000元,2012年月工资约为3700元,2013年月工资约为3900元,2014年月工资约4000元,2015年月工资约为4200元,2016年月工资约为4400元,2017年月工资约为4700元,2018年月工资约为5200元。另外其离职补偿金77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