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方与肇事方作出调解书,确定了肇事方向受害方赔偿的数额及方式。此后肇事方不积极履行,且在受害方申请执行后,故意隐匿行踪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此时,虽然法律并未明确将调解书纳入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之中,但因上述调解书与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效力,故仍可认定肇事方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 键 词】
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交通事故 调解书 赔偿责任 执行 隐匿行踪 转移财产 法律效力 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2010年,李XX驾车搭载其妻赵XX与张XX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XX一级伤残,嗣后交管部门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3月,李XX代赵XX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随后另案法院判决张XX赔付赵XX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一百二十九万余元。张XX上诉后,另案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张XX分期给付赵XX各项赔偿款共计九十万元。之后张XX仅给付二十万,为此李XX代赵XX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XX经多次传唤仍不露面,但张XX在另案二审调解后,领取了保险公司赔付的十万元。之后承办法官与张XX的父亲取得联系,要求张XX尽快履行义务,但张XX本人仍旧拒不露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张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方与肇事方作出调解书确定了肇事方的赔偿数额及方式后,肇事方不积极履行,在受害方申请执行后,肇事方仍故意隐匿行踪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此时能否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通常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并未明确是否包括调解协议,但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按照我国法理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考虑,此种生效调解书亦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亦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通过诉讼方式向肇事方主张赔偿,诉讼中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最终确定了肇事方的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上述调解生效后,肇事方并未按照调解内容积极履行义务,而且在受害方申请执行后,又故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从而导致受害方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使其家庭生活陷入极度的困顿。在此情况下,因上述生效调解书与生效判决、裁决一样,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仍可对肇事方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张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的认定(S0801080124)
【罪 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决日期】 2015年02月04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四起肇事者拒不赔付获刑典型案例(2015年3月31日)
【检 索 码】 P1017+2285BJFT++0314B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张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21时41分李XX驾驶三轮车(后乘申请人赵XX)与被执行人张XX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XX脑外伤精神分裂,一级伤残,丧失诉讼能力,经交管部门鉴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3月,赵XX之夫李XX代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XX赔付赵XX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12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张XX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张XX分期给付赵XX各项赔偿款共计90万元。张XX于调解书作出当日给付赵XX20万元,其后对剩余赔偿款便不再按调解书继续给付。故李XX代赵XX于2012年7月2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XX,张XX拒不露面、隐匿行踪,承办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张XX,亦未发现其下落。张XX名下的肇事车辆被依法查封档案,但无法查找到该车,其名下七个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或只有几十元钱,名下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案件未能取得实际进展。该案申请执行人赵XX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加大了对被执行人张XX财产线索的查找力度,承办法官先后到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查询张XX的保险理赔金支取情况和资金往来状况,发现张XX在二审调解后申请执行前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金领取但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发现其银行账户虽无存款但之前每月有5000余元的流水记录。查明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张XX的父亲取得联系,要求张XX尽快履行义务,张XX父亲声称张XX不在北京且其无能力履行,张XX本人则仍旧拒不露面。鉴于张XX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上述行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2014年10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受理案件后,被执行人张XX拒不露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XX主动交纳10万元案款,其被刑事拘留后,张XX亲属将剩余60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同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张XX移送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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