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某县公安局的人民警察。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吴某3、朱某2等人为追讨高利放贷资金需要查找欠款人下落,遂请托被告人吴某通过公安内网综合查询系统帮忙查询欠款人的住宿、上网等行踪轨迹信息。被告人吴某在明知吴某3、朱某2系查找欠款人的行踪轨迹信息,仍利用职务的便利违规使用本人的数字证书在公安内网综合查询系统帮助查询,并将非法查到的曹某、毛某1等10余人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吴某3、朱某2,其中吴某2的轨迹信息被用于非法拘禁的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吴某还收受吴某3、朱某2所送的烟、酒等财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遂政办发[2013]22号等文件;某省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规定(试行)、某省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规定(2017修订版)、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查询使用五项严管规定、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某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20)浙1123刑初60号、82号、84号、(2020)浙11刑终156号刑事判决书;数字证书查询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吴某3、朱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毛某1、林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
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多次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一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说法
魏兴宁律师表示,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居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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