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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背着丈夫做了流产,丈夫可要求妻子精神损害赔偿吗,听律师说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73人看过举报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事由起诉离婚。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情形参照处理。

、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处理

实践中除了女方不愿生育、男方坚持生育的情形,还存在男方因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等原因不愿生育而女方坚持生育的情形。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有身孕,男方给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笔者认为,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使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在和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其虽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  

二、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般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让妻子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中,丈夫状告医疗机构未经其同意,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医疗机构无疑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丈夫中止妊娠的同意权。医疗机构实施中止妊娠的手术,只要取得女方的同意,就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是通过医疗行为协助女方堕胎,只有当女方的行为构成侵犯其丈夫的生育权时,医疗机构才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而妻子不负有协助丈夫生育的法定义务,其不生育之人格权利的行使,无需丈夫行使同意权。医疗机构在对女方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如果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或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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