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瑞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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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

发布者:魏瑞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工程建筑 |1594人看过


相信大家对施工人的概念并不陌生。眼前不时还会浮现一座座简陋的临时工棚、一大片尚在开发的土地、一群质朴无畏的工人……


对施工人而言,最欣慰的事情莫过于在工程完工后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但现实中不乏存在工程款拖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的问题。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呢?

一、实际施工人概念简述

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类问题中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概念: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建筑工程单位等,但没有出现过“实际施工人”的表述。此表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创设的新概念,意在表达无效合同中实际干活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能是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合伙、自然人等。

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的条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适用此条文,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应否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具体而言,作为实际施工人如想参照该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事前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总承包合同项下实际施工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换句话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诉讼主体。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挂靠单位的条件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仅适用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那么,实践中,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在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一定的检索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常见解决方案。

1、实际施工人可向与自身存在合同关系的被挂靠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注意收集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特别是发包人明知是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的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以此为由主张权益;3、如被挂靠方怠于行使合同权利的,实际施工人可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四、实际施工人常见维权途径

实际施工人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遇到该类问题,欢迎一起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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