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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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借条、合同加上一句话,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发布者:林俊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1377人看过

目前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中约定: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判决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件极其苛刻,给原告聘请律师带来一定疑虑。

然而,最高人民高院于2017317日所作的(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改变了这一点——

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费只需要签署合同,并未实际全额支付的,也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终613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借款利息按何标准计算?吴晓光的律师费1171028元应否支持?杨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否对李强、杨娟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借贷合同》还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其应支付的一审律师服务费20万元,实际支付10万元。李强、杨娟、杨璐认为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不应支持吴晓光的该项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应支付吴晓光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2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吴晓光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元无事实依据,但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友祥

审判员 王毓莹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永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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