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龙,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龙、被告李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闯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女儿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0月6日生育女儿甲。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因为被告初中毕业且没有工作,被告自身都无法生活,由原告抚养孩子更适宜孩子的成长,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讼。
被告李四辩称,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甲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可探视甲。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三与李四自愿离婚;
二、张三与李四的女儿甲由李四直接抚养,李四不要求张三支付抚养费,张三可探望甲,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双方自行协商,李四予以配合;
三、张三与李四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无个人财产在对方处;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张三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