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协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比较普遍地经营方式,有的合伙人之间签有合伙协议,而有的合伙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于本案中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就不好调处。因个人合伙较为松散,管理存在不规范,不严谨,合伙过程中,相关会计账目含糊不清,时间久了造成合伙人之间存在嫌隙,互不信任,对一方支出的部分账目不认可,最后对簿公堂,双方证据仍然不充分。
本案中同样为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原本奔着共同致富的目的种植农作物,但最后因为合伙过程中钱多钱少及决策不一等因素导致合伙经营亏损严重,现起诉法院我方当事人合伙清算,但账目不清,无法清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个人合伙应当首先签订协议或者保存相关合伙证据,另外对于合伙账目一定要定时结算,以免互不认可对方的支出,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