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要:
2018年4月份,原告雇佣被告刘某的拖拉机在原告承包的在原××县南的土地上进行耕地作业,被告刘某雇佣被告李某驾驶拖拉机耕作土地时疏忽大意将土地内村民的整个坟地全部毁损,经李某代表刘某与原告宋某协商就此事经人民法院处理解决,因被告不予配合一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秋收期间,村民又开始阻拦原告秋收,原告为了减少损失,经与村民协商,给付了村民110000元赔偿款了结此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原告雇佣被告在土地上耕作,被告未尽注意义务将村民坟地破坏,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
代理意见:
因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月明承揽原告土地耕作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地中坟墓损坏,应对坟墓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支付坟墓主人损害赔偿款后,向侵权人被告提出追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5000元。
律师点评:
坟墓虽系民间风俗习惯死者安葬的地方,但在法律上仍属于财务,原告已经赔偿了权利人的损失,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