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张某、赵某以个人名义承包了某公司的工程,并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35KV变电站二次结构及剩余工程轻包工程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被溅起的铁渣砸伤眼睛。
通过法院审理,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被告赵某、张某雇佣原告,对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劳务者损害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人赔偿原告423928.2元。某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系违法分包,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履行了赔偿款,原告的损失得到了全部赔偿。
本案中,对于张某、赵某应当及时雇佣的工人购买相应的保险(雇主责任险),对于公司来讲,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