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2011年,被告人张某作为高危人群,经检查确诊患有艾滋病。后与高某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张某因缺乏生活技能,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男友高某亦无业,为了维持双方共同生活,张某遂萌发通过卖淫创收的想法。2023年1月至7月,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形下,仍先后在漳州市、厦门市同安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3132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以张某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个案例引发了公众对于道德伦理和性病传播的深思。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性传播疾病,对于患者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个女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她自己的健康,也可能导致其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因此,法院对于这种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法院认为,该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选择卖淫,这是对他人健康的漠视和伤害。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我们应该重视性病传播的危害性,加强预防和宣传教育。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健康和生命,不从事危害他人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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