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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患艾滋病仍卖淫,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侯婷婷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201人看过举报

近日,同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2011年,被告人张某作为高危人群,经检查确诊患有艾滋病。后与高某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张某因缺乏生活技能,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男友高某亦无业,为了维持双方共同生活,张某遂萌发通过卖淫创收的想法。20231月至7月,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形下,仍先后在漳州市、厦门市同安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3132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以张某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个案例引发了公众对于道德伦理和性病传播的深思。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性传播疾病,对于患者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个女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她自己的健康,也可能导致其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因此,法院对于这种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法院认为,该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选择卖淫,这是对他人健康的漠视和伤害。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我们应该重视性病传播的危害性,加强预防和宣传教育。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健康和生命,不从事危害他人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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