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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2孩7年后男方诉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者:侯婷婷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9人看过举报

吴某与石某于2015年相识,年底举办婚礼后同居,婚后双方因年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6年和2018年,石某先后生下两个女儿。去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并因子女抚养问题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大女儿由吴某抚养,二女儿由石某抚养。但双方今年再次闹上法庭,吴某认为石某在婚礼时收取7万余元彩礼费,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应予以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需符合以下几个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当事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后共同居住生活长达7年之久,并且生育了两个女儿,已实质上具备夫妻之实。且石某为吴某生育两名子女付出较多,从妇女权益保护、当地婚嫁风俗,以及公平角度出发,男方要求返还礼金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返还彩礼等问题,法院通常情况下会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同居、是否存在过错、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给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因此,本案件中,虽然二人并未登记,但是已经具备夫妻之实。并且,考虑到女方为男方生育两名子女付出较多,因此,不支持男方的诉求。

当然,即使存在满足上述三种情况,需要返还彩礼,也并不是男方主张返还多少就一定会被支持。具体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考虑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付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等。一般来说,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比例越高。如果当初在支付彩礼时给男方家中造成家庭困难的,那么返还的比例要高一些,这也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和合理的精神的体现。

最后,希望大家在找另一半的时候能够擦亮眼睛,法律虽然会给受到伤害的人应有的公道。但是,我们受到的伤害以及浪费掉的时间是无法用钱财来计算的。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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