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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央卓玛被判侵权刀郎,开演唱会可以随意唱别人的歌吗?

发布者:侯婷婷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58人看过举报


近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知名歌手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害刀郎着作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歌手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均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000元。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提供其作品。演唱会是面向公众的表演,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提供,因此需要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演唱会的举办方对表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着作权或是否已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负有审查的义务。演唱者若不是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也要先问举办方是否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要及时同着作权人联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后才可演出。降央卓玛被判侵权刀郎的事件再次提醒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只有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要注意,由演出组织者举办演唱会,若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则由该组织者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举办方对表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着作权或是否已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负有审查的义务;演唱者若不是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也要先问举办方是否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要及时同着作权人联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后才可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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