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06刑初454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
委托代理人A(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
委托代理人A(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6]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顾溶熔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以超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