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申请C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D,女,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代理人:A(受B、C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A,女,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XX,
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C、D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B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B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