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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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李XX-用工损害赔偿案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812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01年的一天,电台《与法同行》节目主持人安琪给我打电话,她非常客气地说:“你是陈律师吧。我是通化广播电台的《与法同行》节目的主持人安琪,我们的节目需要律师参与,不知您是否有时间来参与我们的节目?”

我与广播电台曾经有过合作,已经中断了一段时间。我答按照安琪约定的时间到了广播电台,参与了她主持的节目。安琪确实有主持人的天赋,而且对法律问题把握得非常到位,与律师的配合也非常好。安琪希望我能够长期为《与法同行》服务,考虑律师业务可能会和节目时间发生冲突,我同意与其他律师交叉为电台服务。

有一天安琪给我打电话说:“陈律师,有一个叫李XX的听众,让你回答问题,明天的节目请您一定亲自来。”

第二天,节目刚一开始,李XX的电话就打进来。他在电话里说:“陈律师,我听过你的节目。我是1994年给农业银行干活摔伤的,一直没有人管。我一直没有停止告状,但总也解决不了。陈律师你可以帮助我吗?”

李XX在电话里要求律师代理业务,这是节目规则绝对不允许的。但李XX是一个全身截瘫的残疾人,需要援助,安琪破例让他诉说了自己的情况。我简单地回答了李XX的问题,并告诉他,节目之后我和安琪会去他家看望他的。

节目之后,我和安琪找到了位于石油化工机械厂后面李XX的家。这是靠近大墙的一栋楼房一楼的一套住宅,光线较暗,室内有些潮湿。当我们叫开门时,一位老人打开了房门,随即一股难闻的气味扑出房门。我和安琪走进屋后,看到床上搭了一个木架,林架上躺着一个骨瘦如柴的男子。他的手脚均已经变形,眼睛深陷,说话有气无力。他告诉我们:“我就是李XX。”

李XX原来是一个技术水平很高的木匠。1994年农业银行XX分行要维修家属住宅,聘请没有资质的XX修建队前去施工,XX修建队便将李XX找去负责玻璃安装的工作。由于农业银行的住宅年头较多,李XX在工作中,因木头窗户腐朽脱落,导致李XX从楼上摔到楼底,造成高位截瘫。李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修建队赔偿,仲裁后来法院在实际执行中,发现XX修建队没有企业资质,也没有执行能力,李XX便要求农业银行赔偿。李XX起诉后,法院以XX修建队与农业银行是承揽关系,驳回了李XX的诉讼请求。李XX不服,向省高级法院上诉后,仍然被驳回起诉。一位姓高的女律师收了李XX5000元代理费,审法院驳回李XX起诉之后,因为李XX无力再支付律师费,高律师不再管李XX。李XX在无助的情况下,只好通过《与法同行》节目想找律师援助他。

李XX父亲早亡,母亲没有工作,靠捡废品卖钱维持生活。给高律师的那5000元钱还是亲友赞助和借贷的。看到李XX的窘境,我掏出200元钱给他,表示我的慰问。同时我决定免费代理他的案件,帮助他向法院申诉。

然而,两级法院经过重新审查之后,仍然驳回了李XX的申请。李XX不服,坚持申诉。我只能一次又一次地去法院递送材料,参加听证,向法官反映我的代理意见。从2001年到2009年,李XX一次又一次地被驳回申诉,连我这个执业多年的律师都有些失望了。李XX仍然不肯放弃。在李XX的精神感召下,我开始重新疏理案件,寻找法律依据。提出了新的申诉观点。

首先,我把XX修建队为农业银行维修工程确定为承包关系,而否定承揽关系。因XX修建队没有企业资质,农业银行聘用没有企业资质的单位施工,对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人身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施工中,施工材料全部是由农业银行出资购买、施工条件也是农业银行提供的。这证明,农业银行与XX修建队是维修工程的承包合同关系,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审以承揽合同关系认定农业银行不承担李XX的伤害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其次,农业银行有过错,应对李XX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李XX在为农业银行施工时,银行提供的施工条件不安全。银行明知门窗框已经年久腐朽,却没有给予必要的提醒,也未做任何安全防护。在施工中,因窗框腐朽断裂,导致李XX摔伤致瘫,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另外,李XX从1996年1月起未间断以各种方式申诉和申请再审,其申请仲裁和起诉时没有丧失时效。

我主张农业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XX修建队没有企业资质,农业银行将维修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企业,应该对其违法发包工程施工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李XX是农业银行委托XX修建队雇佣来维修门窗,农业银行应该承担用人工伤后果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维修材料和施工条件由农业银行提供,施工受农业银行控制和管理。原审认定XX修建队与农业银行是承揽关系不妥,应该确定为承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假如农业银行无过错抗辩理由成立,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赔偿原则及利益原则,农业银行也应该向李XX给予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尽管这些理由是有道理的,但两级法院仍然驳回了李XX的再审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我给法院领导写信,说明情况,讲清道理,终于引起重视,2010年底市中级法院院长指令案件再审,李XX终于有了新的希望。然而,李XX的生命却走到尽头了。一天,李XX突然给我打了一个电话,他说:“陈律师,我快死了。感谢你多年来对我的援助,虽然一直没有结果,但我是从心底感激你的。希望我死后,你继续帮助我的母亲把官司打到底。我不可能给你什么报酬,我如果有灵魂,我会保佑你的。”

这个电话打过第三天,李XX离开了这个让他曾经留恋过,却又给他造成无数打击的世界。李XX去世后,案件依然按照法院的时间表慢慢地走着。2012年春天,一张迟到的判决书终于送达了,东昌区法院判决农业银行XX分行向李XX的母亲赔偿12万元。农业银行不服又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以后,李XX的母亲问我,“什么时候能结案?”我无法回答,我更无法告诉已经长眠的李XX。

二审终于开庭了,庭审中农业银行的代理人仍然以冷漠的态度坚持不予赔偿。当法官已经明确表态一审判决应该支持的时候。银行竟然向李XX的母亲提出:“你如果同意调解,我们一次性给你10万元赔偿款,不同意,我们二审败诉之后,将申请再审,执行时将申请异议,我们会把案件继续拖下去。”

李XX的母亲妥协了,她接受了农业银行只给10万元赔偿的请求。

当李XX的母亲拿到钱的时候,我流泪了。我不是为自己代理诉讼的成功而流泪,而是为自己的无力而流泪。我给李XX写了一封永远无法寄出的信:

李XX:

你已经死去快一年了,我永远也忘记不了你死前打的那个电话“陈律师,我快死了。我感谢你多年来对我的援助,虽然一直没有结果,但我是从心底感激你的。希望我死后,你继续帮助我的母亲把官司打到底。我不可能给你什么报酬,但我如果有灵魂,我会保佑你的。”

你的电话打过之后第三天,你永远地并带着遗撼离开了这个世界。

我很少替别人流泪,但对你,我确实流泪了。十年前,应电台节目主持人安琪的邀请,我无偿为你提供法律援助。当我第一次踏进你家,并看到你那骨廋如柴的身体和畸形的手脚时,当我无法忍受你室内刺鼻的气味的时候,我确实为你而震撼了。一个几乎失去生命的人竟然坚持争斗向法律要个说法十几年,需要多大的毅力?我当即接受你的委托,无偿替你讨要公道。然而,1994年那次银行的雇佣活动你受伤全身截瘫之后,有多个律师为了你的诉讼拿走了你家里仅有的近万元钱,当诉讼被法院驳回之后,这些律师却再也不见身影。我为有这种同行而感到悲哀,感到羞愧!

你的案件由于一开始诉讼错误,导致你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而银行又利用时间太长以诉讼时效为由让你的案件从区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但结果几乎一致,都是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接受委托那天,我给了你一点钱,希望给你增加营养。其实当时我对你的案件并无把握,打算用钱对你进行安慰。然而你却不屈不挠,坚持诉讼、申诉到底。我被感动了,决定想尽办法帮助你把诉讼进行到底。我给中级法院院长写信、给省法院院长写信,反映你的情况,分析你的一系列判决的错误,终于得到了院长的重视,让你的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令人遗憾的是法官并没有得出与我相同的结论,他们又一次次地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我只能为你一次又一次地写申诉,希望有一位法院领导关心你,让案件起死回生。

奇迹终于产生了,2010年底我写的信终于得到了一位法院院长的批示,案件又得到了再审。省高级法院审查后终于采纳了我的部分意见,他们下达裁定让原审法院从头审理。这次再审法院认定:农业银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而且没有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对无资质企业雇佣人员为银行承包修建工程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当年的收入标准,法院最终判决保护了12万元钱。当我接到判决书的时候,你已经离开了人世半年了。由于银行的上诉,在终审结果未产生的时候,我无法向你告慰。只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维持一审判决,给你那年迈的孤独的母亲一点小小的安慰。

二审法庭上,银行拒绝承担责任,我在诉讼中发表了令人悲痛的代理意见,旁听的人哭了,法官眼睛湿润了,银行的代理人也无法自禁,而我却泪流满面无法自制。庭审结束了,法官最后一次调解竟然得到了诉讼双方的配合,银行最后同意支付10万元补偿金。你的母亲再也无力诉讼了,她接受了这个调解。我带着沉痛的心情在调解书上签下了我的姓名。

虽然诉讼的最后结果不是最理想的,但你生前所要求的利益得到了大部分的实现。我一个普通的律师,今天可以告慰死去的灵魂:李XX,你可以瞑目了。如果苍天有灵,你可以重新活一回,人间自有公道!人间自有正义!

法律援助李XX,十年无果人去矣。坚持代理不松懈,虽然获赔无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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