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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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H报诉讼(名誉权胜讼案件)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新闻侵权 |1321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03 年11月15日上午,因二道江区公安分局干警孙S连续两年拒交取暖费,通化恒泰热力公司副总经理赵Z及收费员去孙S家收取暖费。同时公司监察人员去孙S家现场检查时,发现了孙S私自安装了泄水装置,窃取热水冲刷厕所。孙S夫妻二人害怕处罚,突然袭击监察人员,双方发生了冲突。导致110出警。

两天后,长春《XWH报》记者卢H以记者采访名义对热力公司王书记无端指责,要求热力公司承认错误,威胁热力公司如果不接受她的意见,她将立即用报纸进行曝光。王书记认为卢H违背了采访规则,拒绝继续采访,并要求她离开公司。

2003 年11月18日、19日《XWH报》连续发表卢H的《欠热费,民警在家被殴伤》报道,对热力公司和有关人员进行恶意中伤。热力公司委托我与《XWH报》进行诉讼和舆论较量。接受代理业务后,我先向《XWH报》社总编发了电子邮件,阐明事实,并指出该报及记者卢H已经构成了对热力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名誉侵权,要求《XWH报》澄清事实,挽回影响,否则将通过诉讼维权。

《XWH 报》立刻派出记者与我联系,双方协商由我写一篇有关事实的报道由报社发表,以解决争议。该报接到我写的稿件之后,却利用编辑权利,改变原意,使这篇文章变成承认卢H报道属实的文章,继续损害恒泰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声誉。在这种情况下,我采取了多个诉讼同时启动的方案应对。

第一个诉讼由热力公司对孙S及其同楼欠费居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S等人限期交纳取暖费,并交滞纳金。这个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民事审判活动,确认恒泰公司与孙S之间的是非。由于孙S不仅自己欠费,还发动同楼居民欠费不交。恒泰公司对其起诉之后,一下子打乱了孙S的策划和设想。其他居民此时才发现孙S发动大家不交费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他个人私利之后,纷纷要求调解,并主动交费。这个民事诉讼的启动,让《XWH报》的虚假报道失去了群众参与的基础。因为《XWH 报》向社会宣传了一个错误观点:“个人用户不需要自己交纳取暖费,热力公司只有权向用户的工作单位收费,没有权力向用户个人收费。”如果不通过民事诉讼,让人民群众知道“热是商品,谁消费谁支出”的原则,《XWH报》的虚假报道就可能造成全市供热无法收费的局面。

第二至第四个诉讼是以赵Z、李TG、王书记个人名义向《XWH报》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要求《XWH报》向三人分别道歉,在报纸上发表挽回影响的文章。如果法院判决确认其侵权事实成立,《XWH报》将分别对三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影响力将大于卢H的负面报道的影响,这是《XWH报》难以承受的。

第五个诉讼是以通化恒泰公司名义起诉《XWH报》的企业法人名誉侵权案件。由于卢H报道时,带有个人情绪,其发表的报道内容对企业具有攻击性、贬损性,通过诉讼可以让《XWH报》的侵权报道得以曝光,让人们辨别是非。

第六个诉讼是由我起诉《XWH报》,要求其停止剽窃行为,以我的名义全文发表《“欠热费,警察在家被打伤”一案有了新说法》,支付相应稿费、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XWH 报》一天内收到五个名誉侵权诉讼,应该说是开了国内新闻媒体的先河,如果消息在社会公布,对《XWH报》将有巨大的杀伤力。为了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我在网上发布了一条消息《一份特殊的新年贺礼》,对《XWH报》一天内收到五个侵权诉讼的事实进行了报道,以此对该报社施加压力。消息发布之后,引起很多媒体兴趣,《XWH报》见势不好,要求法院拒绝其他媒体的采访。

东昌区法院先开庭审理孙S及其他用户的欠费案件,在诉讼中法院查明:孙S居住的房屋共计74.11平方米,每年应交费1482.20元。孙S连续三年故意拖欠取暖费,热力公司多次向其追缴取暖费被其拒绝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某及其他用户在没有证据证明有权不交费的情况,应该依法履行交费取暖的义务。恒泰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对欠费部分追缴滞纳金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支持。

孙某与其他用户面对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并即将判决时,同意交取暖费并要求减少或免收滞纳金。由于民事诉讼已经确认了孙S等人违法的事实,本着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热力公司免收了孙S及其他用户滞纳金,所欠热费全部缴清。这部分民事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为起诉《XWH报》的五个名誉侵权案件提供了客观证据,使该报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随后,东昌区法院开始审理起诉《XWH报》的五个名誉权侵权案件。庭审查明的事实真相是:孙S欠费、夫妻先动手打人、制造事端属实。恒泰公司依法收费,没有侵权行为。这些事实证明:《XWH报》记者卢H报道的主要内容失实,构成了名誉侵权。卢H对采访过程的报道纯属编造,而且有意对恒泰公司和有关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并有意宣传恒泰公司对拒绝交费用户拆除暖气设施的做法“违法”,以及“恒泰公司应该向用户工作单位收费,不应该向个人收费的”错误观点,给恒泰公司依法收费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并对公司的法人声誉造成了侵害。

在诉讼中,我对《XWH报》是否侵犯企业法人声誉一事,与对方律师展开了辩论。

我针对热力公司向用户提供了热商品有依法收费的权利,强调了供热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免费消费热商品。《XWH报》和记者卢H只有客观公正报道的义务,没有歪曲事实,虚假报道的权利。《XWH报》及卢H以虚假事实对恒泰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歪曲事实的批评,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XWH报》和记者卢H应该承担侵权责任。《XWH报》和卢H故意违规报导司法机关没有结论的案件,利用舆论工具干扰司法机关工作,是故意对恒泰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名誉损害,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规定,其侵权行为是故意的。

《XWH报》和卢H在报道中歪曲事实,隐瞒孙S家的暖气达到供热标准而拒绝交费的事实,其目的是损害恒泰公司的名誉权,利用媒体制造舆论,鼓动违法抗费不交,以此来扩大报纸的影响。这种侵权带有追求不当利益的目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XWH报》抗辩:“自己行使的是舆论监督的权利,没有对热力公司侵权。

我则提出:歪曲事实的报道与正常的舆论监督批评风马牛不相及。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给予新闻媒体超越法律的特权。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尊重被报道者的人格权利。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被报道人的人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XWH报》抗辩“自己的报道没有给恒泰公司造成损失”。

我则运用卢H虚假报道发生后,许多用户只同意交费25%,剩余部分要求执力公司向工作单位收取,给热费收缴工作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证明其侵权行为后果严重。

为了充分论证我的辩论观点,我阐述了侵犯名誉权应该具备的要件。《XWH报》有具体的侵权行为手段,用侮辱性的文字对原告的名誉权进行侵害。在报道中使用了 “暴跳如雷”“态度蛮横”的贬意词对原告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丑化性损害,这种丑化性的语言实际上是法律所界定的侮辱性语言,起到了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作用。《XWH报》侵权指向性明确,针对恒泰公司及具体人员。在报道中捏造了许多虚假事实,以此在社会上造成恒泰公司服务质量极差、服务态度蛮横、暴力企业的影响。这种诽谤性报道的目的,就是要让恒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不公正评价,在客观上确实导致了原告名誉度的降低。《XWH报》和卢H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却希望自己的行为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性的目的,其过错是故意而为。这些观点,在庭审中得到了法官的认可,《XWH报》和卢H虽然提出了抗辩意见,但缺少证据支持。

法庭最后审理了我起诉的《XWH报》剽窃作品一案。恒泰公司对《XWH报》和卢H的虚假报道表示要诉讼之后,该报社领导指派通化记者站长与我洽谈,并同意由我写一客观稿件澄清事实。我依据事实为报社写了一篇《‘欠热费,民警在家被殴伤’有了新说法》的报道。但该报竟然将我的文章擅自作了关键性改动,把文章的原意改变成继续损毁恒泰公司声誉的文章。我起诉要求《《XWH报》社》停止侵权行为,全文发表我的作品,并公开在该报纸赔礼道歉,同时支付相应的稿费。

《XWH报》答辩认为:“原告是受恒泰公司委托以公司名义写的文章,恒泰公司享有著作权,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我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稿件是我撰写,以我个人名义署名后发送到被告的电子邮箱中,我依法享有所提供稿件的作者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假如被告主张的“受委托”的作品事实成立,那么该稿件的著作权仍然归作者享有。根据法律规定,我依法享有所提供稿件的著作权,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主体参加本案的诉讼。

《XWH报》主张:“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我提出:被告发表的三篇文章是批评性报道,不是时事新闻。原告提供的稿件是更正说明和调查报告,不是时事新闻。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二)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被告对时事新闻和批评性报道没有分清楚就进行抗辩,是故意混淆概念,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原告所提供的稿件与时事新闻没有任何关系,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XWH报》又主张:“其报纸以辛言名义发表的文章,是对原告采访的素材。记者作为新闻工作者,有权使用自己的采访素材,不构成侵权。”

我反驳道:被告约见原告不是采访,而是和解谈判,谈判内容与采访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使用原告的稿件,作品权属于原告。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一)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被告以辛言名义发表的报道中的主要文字内容来自原告的文字作品,而不是被告记者的采访素材,被告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断章取义地使用原告文字作品的部分内容,符合侵犯著作权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

被告主张,“作为舆论工具,报纸有权部分使用作者的作品,记者有权对收到的稿件进行修改。”

我针锋相对地提出;《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四十六条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部分内容,对原告作品原意进行了歪曲和篡改,这种行为属于对原告著作权的故意侵犯。

《XWH报》主张:“被告即使使用了原告稿件中的部分内容,也是报道的需要,不属于剽窃行为。”

我则提出:剽窃他人作品就是抄袭他人作品或将他人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被告以辛言名义发表的报道中主要文字部分是原告稿件中的内容,而且该段文字与原告稿件内容完全一样。被告以辛言名义使用原告稿件中的成段文字,没有加以说明,也没有以原告名义发表,符合剽窃他人作品的法律要件。

《XWH报》又主张“不能全文发表原告的作品,如果要全文发表,原告必须支付广告费。”同时声称,“之所以仅使用一部分内容,是因为就这一部分对我们有用。”

我提出:被告辩词证明了被告侵权的故意性和不正当性。原告的稿件是一个整体,单独使用任何一部分都会对原文造成极大破坏。被告收到原告的稿件后,有权不使用,只有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删改。由于被告部分使用原告的作品不仅造成的整体文意的破坏,而且还造成了恒泰热力公司确实打人的假象。被告只有全文发表原告的作品并公开赔礼道歉才能够挽回不良影响。至于被告主张的“如全文发表则应付广告费”的说法,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是一起事件的调查报告,并不是广告。发表作者的作品需要支付广告费,在国内外没有先例。

庭审结束时,《XWH报》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他们要求和解,并主动要求给恒泰公司连续发表正面报道,从另一角度消除对恒泰公司的不利影响。在政府领导的斡旋下,恒泰公司原谅了《XWH报》,接受了报社的口头道歉。双方达成和解之后,《XWH报》对通化恒泰公司进行了连续的正面报道,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在这次与媒体的诉讼较量中,我不仅取得了诉讼业绩,同时也使自己在著作权法律方面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年后,《XWH报》的另一位记者发现了我代理的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求对我的代理活动进行报道。该报社的总编审阅稿件后说:“不能给这个律师发报道,他让我们吃了大苦头。”

当这位记者把总编的话转达给我的时候,我快活地说:“没有关系,老鼠怕猫,让你们总编继续怕下去吧。”

记者滥用采访权,恶意污蔑文几篇。依仗法律五诉讼,报社认错自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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