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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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鉴定为压力成功促成调解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820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4年5月,一位柳河县的当事人委托我为其代理一起拆迁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委托人是被告,原告是承租户。原告起诉主张:“我租赁被告房产经商,2013年柳河县政府征收我承租的房子,补偿了营业损失及各项费用15万元,被告无理占有,应予以返还,归原所有。”

被告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在拆迁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即期满,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装修不予补偿,遇到国家征收应无条件解除合同。另外,原告为阻止拆迁,拒绝搬迁,导致双方协商由被告补偿给原告6万元后搬迁,被告先给了4万,因为双方当时相互信任,没有打收据。被告依约再送2万元时,原告反悔并否认收到4万元。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执行,被告同意再给原告补偿2万元。

对于被告的这一主张,原告予以否认。但被告提供了证人,证人当时陪同被告向原告送钱。被告同时提出:原告的商店里有监控,收款时录像应该记录。双方对补偿款发生争议时,被告要求调取监控。当时公安机关出警,可以证实被告在现场要求调取监控而原告拒绝的事实。政府拆迁部门有关人员也能够证明这一事实。

在诉讼中,原告坚决否认收到过钱,拒绝提供监控电脑。但同意庭后提供。原告的代理律师,明知委托人说了假话,却继续坚持原告的意见,并要求被告以书面证据证明原告收到了4万元钱。

由于原告的租赁合同已经期满,政府征收被告的房子,是按照商业用房予以补偿,这种补偿款不属于原告,而应该归被告所有。但原被告曾经有口头协议,由被告补偿给原告6万元后,所有补偿款归被告所有。这一约定是双方的合意行为应该有效,被告同意继续履行,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原告及其律师坚决不同意履行口头协议,并对原告已经收到4万元一事坚决否认,而被告确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在原告否认见到证人的情况下,诉讼向被告不利的方向发展。

在庭审中,我分析,如果原告否认已经收到4万元,而被告确实支付4万元的情况属实,原告要求再予补偿显然不合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收到了4万元钱,那么这个案件的民事诉讼就应该中止审理,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由于原告不同意提供电脑数据记录,但同意庭后提交,这说明:原告收款被监控录像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庭后提交,原告有可能将数据删除,将证据毁灭。在这种情况下,我当庭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原告将电脑硬盘在法院监督下拆下后,交给法院,由被告申请对电脑硬盘数据恢复鉴定。通过电脑硬盘数据恢复程序,可以将删除的电脑录像恢复到原记录状态。

由于原告及代理律师对电脑知识不懂,我在法庭上讲解了电脑数据恢复原理及准确性,并明确提出:如果通过电脑数据恢复确定原告已经收到了4万元,而原先故意否认并向法院起诉的事实成立,则原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我在法庭上对电脑数据恢复操作方法讲述的非常清楚,但没有讲解彻底消除电脑数据的方法,所以,原告心理压力很大,在精神上立刻表现出担心和害怕。

见到原告已经产生了胆怯心理,我建议法庭中止审理,由原告自己考虑是否接受调解。在原告最终决定后,被告再作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我当庭表示:如果原告承认已经收到了4万元钱并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的口头协议,本案可以调解结案。

法官当即接受了我的建议,宣布休庭。

昨天上午,办案法官来电话:原告承认已经收到了4万元钱,同意按原口头协议履行。我当即用电话通告委托人,委托人十分高兴。尽管我没有时间去柳河参加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都去法院签字了。当委托人用微信把调解书传来以后,我阅后十分高兴。委托人按我的要求签字付款,一场诉讼纠纷得以消除。

通过律师的电脑专业知识和业务努力,化解了诉讼双方的矛盾,消除了对立,我感到十分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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