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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与张X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志文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土地纠纷 |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特27号
申请人: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
法定代表人:许XX,该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X,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
申请人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与被申请人张X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称,申请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新劳仲裁字[2018]第115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项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由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张X称,1、单位未与张X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法规需补偿张X双倍工资。
2、从张X提供的工资表可以看出,单位2017年每月扣除保险后实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1750元/月,因此要求单位补齐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以无法出版为由,提出不利于张X的转岗要求,迫使张X无法工作,属于非法解除张X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张X无法在社保部门领取张X应享有的失业保险金。
张X要求单位按本地失业保险金发放规定补偿张X。
4、张X实际在岗工作10年,入职该单位时,承诺入职后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张X也从未了解过劳动法的法律、法规,于是单位一直拖延至2014年才给缴纳社会保险,张X要求补偿2007年3月至2013年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
5、张X实际在职10年,张X要求至2007年-2016年间每年1个月的工资作为遗散费补偿。
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2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裁字[2018]第115号裁决:一、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X支付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000元(2000×8.5个月);二、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X支付2007年3月至2017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0元(2000×10个月);三、驳回张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
另查明,张X于2007年3月到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处从事报纸排版工作。
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为张X缴纳了2014年至2017年的社会保险。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31日,因张X不同意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将其调岗至大学城处上班,之后张X没有到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处上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新劳仲裁字[2018]第115号仲裁裁决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
针对该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张X2007年3月入职后,在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工作已满十年,且张X申请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向其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向张X支付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存在未按张X完整工作年限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向张X支付2007年3月至2017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0元(2000×10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新劳仲裁字[2018]第115号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故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的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内蒙古农村医药报社负担。
审判长贾XX
审判员何XX
审判员蔡XX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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