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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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志文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5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号。

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升

被告:杨某某,男,196310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司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817日立案,原告于201611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收取计1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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