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号。
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升。
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文,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司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8元,减半收取计1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