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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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XX与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海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战XX与被告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梁XX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78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0日,由于被告的微信昵称与原告要转款的微信昵称相似,原告误将转款给朋友的南瓜种子钱转给了被告。原告发现后与被告交涉,被告拒绝返还,并将原告拉入了黑名单。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所得被告应当返还。
梁XX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五张,证明2019年5月30日,原告错将784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后被告将原告拉黑。
2.被告的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的身份。
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两张,证明被告的微信昵称与原告要转款的客户的微信昵称相似,导致转错款项的事实。
4.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五张,证明被告曾承运原告的货物,原告支付运费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于2019年5月26日承运原告的货物,双方在承运货物时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了解装货、运输、卸货等信息。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将原告的货物送到了指定地点,原告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运费12600元。被告的微信昵称为龙行天下,手机号码为156××××3501。2019年5月30日,原告因购买种子需要向微信昵称为龙啸天下的客户支付货款7840元。因被告的微信昵称与原告需支付货款的客户的微信昵称相似,原告误将款项通过微信支付给了被告。其中一次转账7440元,另一次转账400元,共计7840元。原告发现转账错误后,与被告联系并要求返还款项,但被告未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8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获取并占有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占有原告误转的货款7840元,没有法律依据,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对于该款项应认定为是被告取得的不当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7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战XX不当得利款7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海玲律师,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资深青年女律师,黄海玲律师作为智祥所中坚力量,在办案中既自信、灵活、果敢、创新,又拥有女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综合咨询